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德义申诉立案审查( 三 )


针对个人修桥修路行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个人修桥需要报批 , 不得私自建设 。我国《水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等,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公路法》第二十五条亦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胡永平表示,另外,个人未经允许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 , 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等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三种公路或者桥梁,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 。
“因修桥收费被判刑的,目前还没见到相似案例 。刑法违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 。这样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胡永平说 。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则表示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系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
吕博雄表示,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构成行政违法,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 。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 。
因桥而起的通行之困
与黄德义一样迷茫的 , 还有两岸的部分村民 , 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
安全村的张某某,在洮儿河的东岸,而他家的4垧地中,却有3垧都在洮儿河的西岸 。张某某表示,以前农耕作业不发达,基本以人力和畜力为主,那时候去对岸种地,都是人背着农具,牵着牲畜,直接从河里趟过去或者游过去,所以没有桥,但地也凑合着能种 。
2000年之后 , 随着农耕业的发展,各种农用机械开始逐步代替牲畜,过洮儿河就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 。“我们是当地人,对水况比较熟悉,知道哪里水深哪里水浅 , 就直接开着拖拉机从水浅的地方过,如果赶上汛期河水猛涨,那就不行了 。后来,黄德义修了浮桥,我们去河对岸种地就方便多了 。”张某某这样说 。
2018年浮桥被拆后,张某某再去河对岸种地就麻烦多了 。“浮桥拆了以后,我们要去河对岸,只能选择绕行 , 哪怕最近的镇西大桥 , 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就得7个小时,而有桥的时候,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不说时间,就是油钱也搭不起 。”对此,当地多位村民向采访人员称 , 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 。
最开始,张某某也曾试图继续种地,但有一次他和爱人准备过河除草的时候,湍急的河流差点将两人冲倒淹死,两人拼命爬上岸后,便决定将地承包出去 。“绕行太远,趟河又危险,实在没法种,只能包给河对岸的人 。目前在河对岸有地的 , 都是用这种方式包出去了 。”
张某某算了一笔账,3垧地一年能收入五六万元,而包出去只能收入2万元 。“一来一回差了三万,这对我们来说不是个小数目 。”
与张某某相比,家里开超市的李某某倒是不用去打工 , 但是在寒冷的冬夜起床,还要多花上一两百元的油钱去进货,同样让他无奈 。
用李某某自己的话说 , 他可能是走黄德义所搭浮桥最多的一个人,除了大年三十和初一,几乎每一天都要走一趟 。“有时候货卖得快,还有可能是两趟 。”
因为开超市的原因,李某某每天都要去白城市进货 。“夏天天亮得早 , 半夜十二点就得出发,冬天也得一两点就走,天亮之前我得赶回来 , 把货都分开摆到货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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