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超速怎么认定责任 超车责任认定如何处理( 二 )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
第78条
【超车超速怎么认定责任 超车责任认定如何处理】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 。高速公路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如果同方向有两个车道,左侧车道的最小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为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规定不一致的 , 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
超车道位于高速公路最内侧(左侧)车道 。只有道路符合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才会设置超车道 。超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为超车车辆和要求速度的车辆提供行驶的道路 。但有些驾驶员在行驶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使得原本需要跟超车道超车的车辆只能从车速相对较低的车道超车 。这样,想要超车的车和被迫从行车道超车的车之间的速度差,增加了与原本在行车道行驶的车的速度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车道一词已经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从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 , 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三等车道为行车道 。”同时,最左边的车道只能在超车时使用,因此被称为“超车道” 。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时 , 应当在车道内行驶 。”超车后,应及时驶回车道 。长时间占用超车道是违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被废止 。超车道和通行车道取消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之前的车型明确规定每条车道 , 只是规定了每条车道的行驶速度 。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 。高速公路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如果同方向有两个车道,左侧车道的最小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为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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