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产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买卖车辆没有过户 出了事故原车主责任大吗


车辆买卖未过户产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买卖车辆没有过户 出了事故原车主责任大吗

文章插图
车辆买卖未过户产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实践中 , 当事人通过买卖已经转移交付机动车所有权的,可能存在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各种原因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因此,在实践中 , 存在很多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连环购车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明确,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车辆登记过户是行政行为 , 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发生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控制车辆运行或者获得运行利益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车主,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但车辆属于动产范畴,因此有必要对车辆交易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还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
因此,有以下方式交付销售的主题:
(1)标的物为动产的,动产占有的转移为交付 。
(2)如果是房地产等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应当在办理完特定手续后过户 。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法 。
其中,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具体要求,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
那么,在未登记车辆买卖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所有权转移?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首先,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占有的转移应视为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 。
二是法律没有规定登记过户是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 。
【车辆买卖未过户产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买卖车辆没有过户 出了事故原车主责任大吗】虽然办理车主变更和车辆登记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只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 。将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转让混为一谈,没有法律依据 。
第三,根据合同法,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转移 。
在车辆未经登记而转让给车主的情况下,车主事实上已经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经营利益也归车主所有,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
对于注册车主来说,车辆的交付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控制和运营效益,没有管理的可能 。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以民用航空空装置、船舶、机动车为标的的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 立法上一般采取“登记对抗”的方式 , 即登记不是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但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次交易的情况下,未登记的交易不能对抗通过登记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 。所以,并不是说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没有意义 。但是 ,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买卖车辆的损害 , 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过户登记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 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的占有转移 。未登记但转让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实际负责管理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原车主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不合法的 。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违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也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 , 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确定其民事权利责任的重要司法原则 。司法实践部门应当以公平合理的理念来裁判案件 。车辆未经过户登记出售时 , 买受人事实上已经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 。同时 , 车辆的运营收益也归买方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是一致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