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事件张先生对快递员提出的要求合理吗?算不算故意刁难快递员?


我认为是刁难 。甚至还有讹诈的嫌疑 。
为什么这样说 。快递的合同方 。是发货方和快递公司 。张芒果只是收件方 。快递是一种有偿的委托交易 。货是发货方的货 。快递负责托运 。
快递有权责保证把货物完好无损的送到收件方的手中 。
但是 。作为不是合同主题的收件方 。并不一定完全的知晓发货方托运物品的数量和完美程度 。比如说你购买的笔记本收到的却是手机 。你的第一步骤是要和发货方确认 。比如说是三个或是四个芒果 。甚至你对箱体破损 。你也完全有理由不签收 。这是你的权责 。
但 。赔偿 。你不是合同方 。你要什么赔偿 。以什么标准赔偿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假如说少了一个是赔一个还是加倍还是一箱 。是赔越南芒果还是本地芒果 。总要有法律或相关的依据 。
作为张芒果 。作为合同主题之外人 。你拿什么依据要求赔偿 。即使人家同意赔偿 。有没有欺凌的成分 。人家的赔偿答复在法律上是不是支持的 。
相反 。水果在运输过程中是会有水分蒸发的 。三斤少了三两 。你作为什么凭证就认定少了一个 。没有证据的索要别人赔偿 。不是讹诈是什么!
其他观点:
按照现在公开的信息:在拼多多网购 。揽件时称重3斤的芒果 。经过从云南到山东的普通运输过程 。收件时包装受损 。收件人认为有问题而当场开箱验视了3个芒果没坏 。称重有2斤7两 。但收件人单方一口咬定少了一个芒果 。而且是快递弄丢的 。并以此为由提出其单方主张的赔偿处理要求(具体就不赘述了 。大家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自行了解 。其要求是否正常合理?会有“公道自在人心”的评判吧)并声称如果不按其要求赔偿解决就要对快递员投诉到底 。由此引发出之后的一系列事情发展 。
该收件人(张芒果)的行为是否与找茬碰瓷、欺诈的行为极其相似呢?经过云南到山东的普通运输过程后 。3斤芒果少了3两 。这是可以认同的事实 。但张芒果凭什么能单方一口咬定是少了一个芒果而且是快递的责任要赔偿呢?可以对比一下找茬碰瓷、欺诈的场景:“你撞着我了/踩坏东西了/……我也不讹你 。你赔我原模原样的吧 。我这是……不行就赔偿我……”而快递员呢?也许见识少 。一时软弱糊涂 。受到“要投诉到底”的要挟就宁可吃点亏也只想息事宁人了 。于是就入套了 。可情急之下的不当处理又让人找茬了 。收到的要挟已经不是自己可以接受的了 。于是引发出后来的事情发展变化 。
另外 。那些妄评民警做为不妥的 。建议找到脑子后依据已公开的信息认真思考 。先想想基本事实会是怎样的?民警在现场依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基本事实进行了初步判断:张芒果的行为是否涉嫌碰瓷、欺诈?快递员是不是可能受到了不法侵害 。需要维护、帮助?然后基于民警的初步认定判断出具证明对快递员提供职权允许的维权帮助了:如实陈述出警现场了解的情况 。给出初步认定意见 。
张芒果的行为似乎与当年“昆山龙哥”之流颇有几分神似啊 。
法治精神 。其实是“该怎样就怎样” 。什么情况下是个什么样的事情 。依据法规、情理、公序良俗等该怎样处理解决?那就怎样去处理解决 。
随着芒果事件发酵发展 。一系列公开的信息摆在那儿 。当整个事件源头的事情发生的时候 。按照已公开信息能还原反映出的当时情况 。张芒果的行为表现是消费者的合理合法维权吗?!说轻点儿 。其当时的言行是胡搅蛮缠 。无理取闹;说重点儿 。那就是涉嫌找茬碰瓷欺诈!人心都有一杆秤 。是非曲直还是能评判分清的!
打着消费维权的旗号就能肆无忌惮地以恶行途径来谋取不当得利吗?消费者至上吗?在倡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 。请大家不要忽略、放弃了更根本的基础:劳动者权益!劳动是通过合法、正当的社会行为、途径来获取生活所需、满足个人想要 。是每一个生活场景中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共同创造出了社会价值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此事件中 。张芒果是消费者 。那快递员聂大姐是不是一位普通良善的劳动者?她该有什么样的权益?她的权益是不是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张芒果“消费者维权”外衣下的恶行侵害?其实 。此事件中的王警官也是一位普通而可敬的劳动者 。
纵观张芒果在此事件中的一系列行为表现 。恐怕不是一时糊涂的行为过失可以解释的了吧?有表现过对其一连串的不当言行(严格地说就是恶行)进行承认和反省悔过吗?其最大的恶在于:执意作恶 。毫无悔改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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