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二 )


要判断被害人是否同意 。除了她们的陈述之外 。还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这主要就是指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
在这里 。就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了 。构成强奸罪 。不是要求行为人一定要使用暴力或者胁迫 。这两种手段往往是让被害人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 。除此之外 。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 。也可能涉嫌强奸罪 。
比如说 。张三利用翠花喝醉酒(是不是张三将其灌醉 。在所不问) 。与翠花发生性关系 。就是趁翠花不知反抗 。张三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
控方要提出证据证明有强奸行为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说明 。在刑事案件当中 。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 。靠的是检察院提供的证据 。如果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法院就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 。作为被告人 。是完全没有义务自证清白的 。但是 。法律并不反对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
因此 。即便一个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但如果检察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话 。法院也不可以作出有罪判决 。这就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 。
在强奸罪的场合 。尤其是在封闭空间中 。一对一的犯罪 。往往可能出现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相反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 。如果检察院没有证据 。法院也只能作出无罪判决 。
说到这里 。题主的问题也就有答案了 。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 。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 。说明发生关系之时两人是自愿的 。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
其他观点:
查清楚事实判呗 。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 。总有各种证据证明 。因为强奸是刑事案件 。疑罪从无 。如果不能找到充分证据证明强奸的事实 。就只有无罪释放呗!
具体参考某东案件 。虽然这是在美国的案子 。但最终处理结果还是有一定可借鉴性 。女方咬得死紧 。某东又是那边要收拾的对象(大概不是危言耸听 。孟女士不也莫名被捕 。国外营商环境真的太不友好了 。还跟中国谈人权 。我就呵呵了) 。结果还是放了出来 。为啥?证据不好呗!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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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回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 。
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 。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
也就是说 。强奸是以违背妇女意愿为前提的 。但如何判断是违背妇女意愿呢?毕竟 。意愿这种东西 。就是心里的一种想法 。谁也不是女士们肚里的蛔虫 。没办法完全掌握她们的内心世界 。
这种情况下 。就要以外部表现出来的形式 。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也就是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暴力的手段好理解 。也好取证 。如果妇女身上有明显的伤痕 。在排除其他原因(比如某些莫名其妙的癖好)的情况下 。比较容易认定暴力存在 。进而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
说人话就是 。有伤痕就可能认定强奸 。但还要进一步审查 。伤痕到底怎么来的?事后自己造成的?还是事中正常造成的?属不属于迫使妇女违背意志的暴力手段 。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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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没有暴力手段 。没有伤痕 。那也不意味着就不是强奸 。妇女虽然有可能没有反抗 。但如果当时她不能反抗 。或者不敢反抗 。仍然是违背其意志的手段 。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
不能反抗 。比如给人饮料里加料 。或者利用酒醉等状态趁虚而入 。
不敢反抗 。比如用持刀威胁 。或者用揭发隐私等相威胁 。这都是胁迫 。但那种用伤害自己做威胁的则不构成胁迫 。比如好多分手男女 。一方威胁另一方 。你不如何如何 。我就自杀 。那就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
说这么多 。回到题主的问题 。男女自愿发生关系 。第二天女方改口 。怎么判?
首先就要弄清楚自愿是否真的自愿 。如果是胁迫等手段 。看上去真的像是自愿 。比如女方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负面信息等传播出去 。进行了妥协 。但随后反省 。认为这种妥协是错误的 。反过来控诉男方强奸 。有没有可能?完全有可能。
以及那些被加料、灌醉的女性 。是自愿吗?显然不是 。除非人家清醒之后乐见其成 。否则就是违背妇女意志 。构成强奸 。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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