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题目中都说了 。这对男女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男方并无胁迫之举 。当然不能构成强奸犯罪!事实就是事实 。女方再怎么说得天花乱坠 。再怎么诬陷 。仍然不能改变这种事实 。黑的不会变成白的 。笔者始终坚信这一点!
曾有这么一个案例 。一个女的 。老公出差在外 。寂寞难耐的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 。偷偷跑出去约会 。谁曾想 。一番云雨之后 。老公突然打来电话 。问她人在哪里 。原来老公提前完成任务 。于是就提前回家 。本想给老婆一个意外之喜 。可是回到家门口 。发现钥匙没带 。于是敲门 。但是没人应声开门 。
心虚的这个女子 。赶紧穿衣回家 。急匆匆回到家时 。脸上的红润春意仍未消退 。老公见势不妙 。一番询问之后 。女子为了给自己解围 。说是被男网友强奸了 。还自告奋勇带着老公去给自己出气 。
男子带着女子赶至宾馆并报警 。可是令人奇怪的是 。这个所谓的“强奸犯”在作案之后不仅没有逃离现场 。反而很悠闲自在地躺在床上 。看到女子带着警察和老公过来 。男网友面红耳赤 。一脸尴尬之色 。这个细节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 。经过耐心询问 。女子终于承认自己为了应付老公的诘问 。于是就遍了假话 。听到这个结果后 。男子气得脸红脖子粗的走了 。而女子因为谎报警情 。扰乱公共秩序 。被行政拘留10日 。
其他观点:
长治中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 。
冯某和李某在陌陌上相识 。第二天 。冯某邀请李某到家里去 。两人一起看恐怖电影 。看电影过程中 。冯某问起李某的三围 。李某还让冯某去量她的腰围 。一来二去 。两人就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关系 。
李某走后十多分钟 。就给冯某发了信息 。说她不同意发生关系 。是冯某强奸她 。要报警 。冯某问她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 。李某开口要两万元 。冯某只愿意给一万 。两人没谈拢 。李某就报警说冯某强奸她 。
一审法院审理的时候认为 。两人见面只是为了认识一下 。没有说要发生关系 。冯某在事后聊天记录中也承认自己当时没控制住 。说明发生关系已经违背了李某的意愿 。冯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冯某上诉后 。二审法院认为 。冯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李某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李某也只是事后才说自己不愿意 。而发生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呼救 。与常理不符 。最终认定冯某无罪 。
借这个案例 。我们来说说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 。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 。法律该怎么判刑?
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的规定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对此 。学理上的解释是 。违背妇女的意志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因此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实际上就是性关系的发生没有经过妇女同意 。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
不过 。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所谓的同意 。是指在发生关系之时的同意 。只要发生关系之时对方是不同意的 。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
也就是说:
①发生关系之前女方同意 。但在发生关系之时不同意 。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
举个例子:张三约了翠花去开房 。翠花也同意和张三发生关系 。但到了宾馆之后 。张三提出不戴TT 。翠花不同意 。张三仍然强行和翠花发生关系 。由于发生关系之时翠花是不同意的 。因此 。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②发生关系之时同意 。事后反悔说不同意 。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 。
举个例子:翠花和张三开房发生关系之后 。被翠花的老公发现了 。翠花为了挽回婚姻 。就说自己是被张三强奸的 。由于发生关系之时翠花是自愿的 。即便其事后反悔 。张三也不构成强奸罪 。
2、和有些妇女发生关系 。即便对方同意 。也构成强奸罪 。
比如说痴呆妇女或者精神病妇女 。由于他们没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能力 。因此 。不论她们是否有同意的表示 。行为人只要和她们发生了关系 。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
再比如说 。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由于她们不具有性处分能力 。因此 。她们同意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因此 。和幼女发生关系 。即便她们是自愿的 。行为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
如何判断性关系的发生是否经过同意?
女性是否同意发生关系 。她们的陈述本身自然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但由于是否同意只是主观内容 。外人很难得知 。因此 。她们的陈述不能作为是否同意的唯一依据 。否则很可能严重降低强奸罪的入罪门槛 。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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