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贴等合法收入 。,本应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期取得,但因医疗事故造成工作延误而遗失的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按患者上一年度人均奖金计算 , 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财务不健全的私营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尤其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 只能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 。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1] 。
2.无固定收入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农村村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证明,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 且其收入能够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包括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人员等 。按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3.遗失工作日期的识别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误工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确定 。”,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息日两部分组成,自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治疗结束后无相关证明休息的 , 不收取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经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计算误工费,即伤残人员伤残后不赔偿误工费 。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 , 应当合理补偿其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劳动收入、要求赔偿损失时间的未成年人等患者不予支持 。
5.退休人员损失时间的计算 。对此,现行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受害人是正在另谋工作的退休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法律、政策明确承认的 ,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给予补偿;法律、政策没有明确承认或者明确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但新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 , 按照新收入进行补偿;违反法律、政策减少的收入 , 不予补偿 。
6.该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存在一定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上面已经提到,后者规定受害人损失时间的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来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中的赔偿标准高于规定 。由于《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审理赔偿金额 。同时,医院也要注意一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赔偿金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
7.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损失时间而减少的固定收入)
综上所述,失业金证明一般由申请失业金的受害人出具,以便保险公司受理 。对于老年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合法地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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