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财政局长突发疾病去世,因抢救超48小时未认定为工伤


工伤 网络图
周末在单位加班出现身体不适
被认定为急性心肌梗死
据了解,陈明在2022年1月开始任职茂名市某区财政局局长 。2022年4月10日晚上,陈明按照与某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约定,回到区财政局办公室与镇领导商量解决相关工作 。
在工作期间陈明感觉到身体不舒服,当天晚上21时许开始回家,回家路上打电话给妻子说胸口不舒服 。妻子黄某到小区门口接,可陈明回到小区后开始无法站稳 , 呕吐 。
黄某立即呼叫120,茂名市人民医院救护车于当晚21时28分到达现?。?送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后经该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14日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
某镇相关负责人出具证人证言,内容表示为协调解决我镇敬老院员工福利问题等工作,与陈明约定4月10日到其办公室面谈 , 20点左右我和同事一起来到陈明办公室 , 离开时间约为20:15左右 。”
某区财政局也为此提供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证明》,写有“2022年4月10日晚上20时左右 , 陈明在单位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 , 遂返家,在回到小区时身体状况恶化,其亲属马上呼叫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 。”
因抢救时间超48小时
未被认定为工伤
南都采访人员获悉,黄某向茂名市某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 区人社局在2022年6月30日予以受理 。
同年7月29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区人社局认为,陈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没有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经医院抢救治疗89小时后死亡 , 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 。
黄某不服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 将区人社局诉至法院 , 提起行政诉讼 。
在一审时,区人社局表示 , 陈明在工作中突发疾?。?022年4月10日22时40份入院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14日15时58分死亡,期间经历了89小时的抢救治疗 , 这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为工伤的规定 。
陈明所在的区财政局述称,对于陈明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区人社局予以认定 。根据入院记录 , 陈明在现场抢救的时候已经是心跳骤停 , 心电监护提示已经是直线,血压、血氧已经是无法测量 , 在经过一系列抢救措施也无法恢复呼吸心跳 。
区财政局表示,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情况证明次日陈明已经没有心跳,在4月12日没有超过48小时 , 在这个过程已经是对脑死亡推定 , 而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就是重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
抢救未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家属称坚持抢救符合人之常情
黄某认为 , 区人社局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 。在2022年4月10日晚,陈明在救护车上已经出现心跳骤停,经过一系列抢救 , 一直未能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
一份4月11日12点15分的医生查房记录显示,“经上述积极抢救治疗后,患者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多器官功能衰竭 。”
另有一份日期显示为4月12日15时、盖有“重症医学科”公章的《病情情况说明》 , 写有“经上述积极抢救40小时后,患者仍深度昏迷,瞳孔散大固定,无对光反射,生命体征在大量的药物以及机械支持下仍难以维持,故临床上也到临床脑死亡的标准 。”“详细向患者家属解释说明病情,告知家属:患者继续在机械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意义不大 。家属对病情表示理解 , 但要求仍继续使用机械及药物维持治疗 。”
黄某告诉南都采访人员,当时医生告知家属陈明符合脑死亡的特征,但是不愿意放弃呼吸机和药物等抢救手段的结果 。在陈明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
黄某表示,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
称无法推断在抢救前已达到脑死亡
法院一审驳回家属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茂名市某区财政局)对于陈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一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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