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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 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九江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裁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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