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家庭户立户规定( 二 )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南京家庭户立户规定】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
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本规定有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
公安机关可以在社区内设立社区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并按同一社区地址分别赋予单独户号登记管理 。社区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统称为社区户 。
符合本规定相应情形的人员可在社区户落户 。其中以家庭关系为主的人员户口登记为社区家庭户,其他的登记为社区集体户 。
辖区派出所负责社区户日常管理 。社区家庭户户主由家庭成员商定 。社区集体户户主由公安机关指定 。公安机关可为社区家庭户发放居民户口簿,社区集体户户口簿发放参照集体户管理 。
因积分落户享受落户区域加分政策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和社区户的人员,三年内不办理市内户口迁移,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和投靠配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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