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小汪(化名)与小芹(化名)登记结婚时,小芹系再婚,与前夫生育的一女一直跟随小芹生活 。婚后,小汪与小芹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 。小汪偶然得知小芹已做过绝育手术,一度要求小芹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拒绝 。小汪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小芹承诺白头偕老,便接受了这一事实,也对小芹的女儿视为己出 。
后来,二人发生矛盾,小芹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小汪认为小芹多次起诉离婚,违背了白头偕老的承诺,并因拒绝生育导致自身至今未育有亲生子女,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芹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
那么,妻子拒绝生育,丈夫可以以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婚姻关系并不能直接导致生育关系产生,女性享有生育的权利,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禁止将女性定义为生育工具 。本案中,小芹的女儿与小汪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小汪有权在年迈时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有亲生子女产生的养老问题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以案释法|妻子拒绝生育 丈夫能否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采访人员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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