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该如何划分 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 二 )


责任该如何划分 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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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栾某等人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 , 对刘某搭建鸽棚要求未进行抵制 , 没有高压线路保护区内施工资质 , 亦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栾某明知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没有防护设备的危险性 , 操作不当 , 不慎将所抽铁皮碰到高压线上 , 对其被电击伤亦有一定责任 。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栾某被电击损害的原因力等情况 , 法院认为 , 供电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刘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栾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栾某因受伤而导致的损失共计37万元 , 其中供电公司应赔偿14.8万元 , 刘某应赔偿11.1万元 , 剩余部分由栾某自行承担 。
【裁判结果】
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栾某各项损失共计14.8万元;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栾某各项损失共计11.1万元 。
责任该如何划分 高压线电死人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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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1、《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可见 , 我国法律对高压电经营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 其免责事由仅包括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 。供电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事故系栾某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 , 理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另外 , 作为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 , 供电公司应当履行其职能 , 对该线路予以管理、巡视 。本案中 , 供电公司未按电力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 , 且在刘某在高压线下建鸽棚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 , 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 供电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 , 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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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并采取安全措施后 , 方可进行作业” 。
刘某在高压线下建鸽子棚 , 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 因此刘某存在重大过错 , 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受害人栾某明知在高压线下有危险仍坚持作业 , 同样违反了上述规定 , 故栾某自身存在过错 , 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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