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不予起诉和无罪释放是怎么回事?


【刘强东不予起诉和无罪释放是怎么回事?】我先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不起诉种类谈起 。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形式:一种是绝对不起诉 。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当然还有其他情形);第二种是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第三种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
那么这三种形式有什么区别呢?第一种绝对不起诉就是嫌疑人虽然有违法情节 。但太轻了或者是超过追诉时效了、罪名被国家取消了、国家大赦天下了等 。不认为是犯罪了 。检察机关就不起诉 。例如故意伤人 。按规定要使受害人达到轻伤程度 。但嫌疑人仅仅实施了打人行为但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 。就不是犯罪仅属于民事纠纷 。第二种相对不起诉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 。但由于情节轻微就不判处刑罚或要免以刑事处理 。第三种证据不足不起诉是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但证据不足以指控犯罪 。又称存疑不起诉 。若有一天有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的 。还可以再行起诉(当然不能过追诉期) 。归纳以下就是:绝对不起诉相当于行为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 。相对不起诉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太轻了不需要刑事处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行为人有犯罪嫌疑但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 。
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定刑事案件有自诉与公诉两种 。自诉案件就是受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但仅有故意伤害罪(轻伤)、侵占罪等不多的几种 。其他绝大多数犯罪都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陪审团制度 。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没有自诉案件 。不过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而是否提起诉讼 。则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对于那些凶杀、强奸、抢劫等重罪案件 。联邦和半数的州的法律规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 。先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供起诉书草案和收集整理好的有罪证据 。然后由检察官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 。大陪审团经过审查、评议和投票表决 。如果有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应当提起诉讼 。就批准起诉 。进入下一个审判程序;如果有半数以上的成员认为所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足 。不应当提起诉讼 。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 。在美国检察官对当事人提起控告的案件 。首先要搜集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 。检察官最终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为检察官如果将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的案件起诉到法院 。但最后陪审团经过审理评议时不认为是犯罪 。说明检察官工作有问题 。做的是无用功 。检察官不会轻易将一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的 。
具体到本案 。美国当地的检察官在声明中称:经过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性犯罪部门的彻底调查和4名高级性侵检察官的细致审查 。此案被认为有严重证据问题 。这使得任何刑事指控都极不可能 。被证明超出合理怀疑 。很清楚 。东哥不是没有与女同学发生性关系 。而是如何证明东哥与女同学发生的关系不是普通的颠鸾倒凤而构成了强奸罪的问题 。如何证明呢?办案人员就努力的搜集证据好了 。但搜集的证据却不足以证明他们二人的性交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为 。是的就构成强奸 。就要起诉;不是的则不构成强奸 。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不起诉 。东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东哥自己也说他的行为已经给奶茶妹妹造成伤害了 。可见男人是下半身动物 。有再美的娇妻也是靠不住的 。
结论:东哥与女同学的行为到底是自愿还是强迫 。只有他们二人心理最清楚 。也许他们二人都不清楚 。只清楚二人确实巫山云雨了 。强哥为他哪天下半身行为付出了代价:好发言的他好久没有发言了 。一发言就是声明;好露面的他好久没有露面了 。一露面就是他在美国被拘的照片;好张扬的他好久没有与员工大声吆喝了 。报道说他已经变更为京东第二大股东;还有就是京东的股票在美国股市上狂跌好久;还有就是女方和受害人律师都说要启动民事赔偿 。看来东哥只出力不出血是不行的 。
其他观点:
不起诉可能是因为犯罪轻微 。无罪释放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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