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保知识问答系列之待遇保障篇( 二 )


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普通门诊、52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普通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住院、52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普通门诊待遇
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
一是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 。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
二是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内 。
三是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实行部分病种按住院比例报销,部分病种按定额报销 。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同时进行血液、腹膜透析治疗的,按血液透析定额标准执行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的,医疗费用单列结算,不影响其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
住院待遇
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设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
一是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
二是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为26万元 。
三是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为:从业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8%和1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85%和15% 。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 。
四是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多次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治疗且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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