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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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既可以提供给个人 , 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 。但无论其方式如何 , 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 。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 , 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
所谓伪造 , 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所谓销毁 , 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所谓诱骗 , 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读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 , 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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