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非法私藏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非法私藏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非法私藏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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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 ,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 , 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 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 。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 , 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 , 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 。所谓拒不交出 , 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 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 , 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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