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相关司法规定内容


最高院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相关司法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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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院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相关司法规定内容】(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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