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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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二、分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 , 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 , 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 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公司的名称 , 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因此,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
2、二者的名称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 , 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分公司名称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 。分公司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而子公司与一般的公司无异,母公司持有分公司的股份,更多的联系还是存在于利益方面 。
3、二者的经营范围不同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
4、二者设立的程序不同
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 , 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
5、二者的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 , 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 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而子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 与总公司财产无关 。另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 , 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
总的来说 , 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与其分公司之间订立合同,但是,分公司本身就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可以对抗第三方的,另外,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还是总公司承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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