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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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损失的、毁坏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毁坏财物的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都是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进行立案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北京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 , “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 , 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 , 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但是 , 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 ,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 , 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这是侵
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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