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 , 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 , 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 , 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 , 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
【有关拐骗儿童罪司法规定有哪些内容】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 , 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
推荐阅读
- 孕妇拉肚子吃什么药 孕妇拉肚子怎么办
- 等额本息是什么意思 等额本息的解释
- 怀孕多少天可以测出来 检测方法有哪些
- 注册商标的著作权必须办理吗 商标可以申请著作权吗
- 两高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都有哪些
- error是什么意思中文翻译 error意思介绍
- bat是什么意思 bat解释
- 准备怀孕注意事项 这些都准备好了吗
- 规定盗窃行为法定刑罚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