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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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请求: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 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 , 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诉讼驳回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驳回,一般是案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或者是案件的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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