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并故意伤害 绑架并故意伤害别人


绑架并故意伤害 绑架并故意伤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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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 , 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 , 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 。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绑架并故意伤害 绑架并故意伤害别人】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
综上所述,对于绑架存在故意伤害的一般会根据数罪并罚来进行处理,但也要看在实际的犯罪过程当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对于犯绑架罪的都会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的还会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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