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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何处罚?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饿,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 ,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可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如果单位构成此罪,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会被判处刑罚,单位也会被判处罚金 。构成此罪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委托辩护律师,将案件详细情况告知律师后,才能相对准确分析量刑标准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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