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头部伤


交通事故头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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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 。
原告:卿×,张绍珍之婆母 。
【交通事故头部伤】原告:卿×,张绍珍之女 。
被告:龚×× 。
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原告张××之夫、卿××(78岁)之子、卿×(17岁)之父卿××骑自行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 , 被告龚××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向行驶 。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卿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 。当时卿自感未受伤 , 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 。次日上午8时许,卿××呕吐、昏迷,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人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 。县医院诊断卿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求其住院手术,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 。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 , 卿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 , 不找医院 。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 。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 , 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 。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 事故由龚××负全部责任 。
为此,原告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年收入为1200元,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应赔偿现金23305元,除赔偿6000元外,还应再赔偿1730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
被告辩称,车祸造成卿××死亡一事 , 原告已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 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原告对自己在自愿、互谅、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我不予认可,其提出的再赔偿17305元的请求,我不予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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