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偿借款是否视作分红 以借款形式给股东分红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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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 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规定,对很多企业及个人投资人来说并不陌生,当存在超过满一年的借款事实时,或者通过税务筹划 , 对相关税务风险进行了规避,或者根据税局的通知补缴相关税款 , 财税[2003]158号文是否违反上位法并不在意,因此,作为执业税务律师,笔者在此就其合法性进行解析,以便应对相关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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