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认为,征收方拆除房屋因为是事实行为 , 所以不需要考虑法律上的影响,但征收方需要考虑拆除行为在合理范围内的实际影响,本案在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时,法院也应当考虑合理范围内的实际影响,进而判断其是否有诉讼上的利害关系 。征收方的拆除行为显然对高先生的房屋使用、经营,和房屋设备的完好造成了影响,应当认可高先生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尽管征收方答辩其拆除行为经过了原房主的同意 , 但在做出拆除行为前,也应当根据合理性标准考虑到可能对其他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本案中高先生作为承租人 , 房屋的实际经营、实际使用者,显然属于征收方在拆除房屋时应当考虑的对象,但征收方在拆除时却没有将其考虑在内,亦没有给予其合理的补偿,同时也没有提供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应当确认其拆除违法!
案件解读
商铺的承租人到底有没有起诉强拆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心中都已经有了答案 。这个案例可谓给广大被征收人打了一针强心剂,在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行政诉讼胜诉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如果你也遭遇了类似的房屋强拆行为 , 一定不要放弃维权,任由征收方摆布,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找出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并勇敢地提起诉讼,让法律作出最公正的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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