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 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推荐阅读
- 正当防卫,你真的了解吗英文 正当防卫,你真的了解吗?
- 妊娠期瘙痒症 夏季是孕妇瘙痒症高发期
- 甪怎么读 甪如何读
- 抔怎么读 汉字抔怎么读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涉嫌成立犯罪一般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思绪的近义词 用思绪造句
- 妊娠病之子肿,
-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投社保可以吗?
- 溧怎么读 溧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