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提案权 。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规定过股东必须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像是股东委托他人经营公司的这种情况 , 如果是聘请他人来经营管理公司,这时候不能签委托书,公司应该跟当事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能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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