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存在问题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


虚假诉讼存在问题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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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 , 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 , 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 。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突出表现为:
(1)先定后审 。尽管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 。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
(2)审理与判决脱离 。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 。在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 。事实上 , 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 , 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 。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 。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 , 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 。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 , 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 。
2、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 。突出表现在开庭走过场现象的存在 。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举在庭上 , 有理辩在庭上 。由于庭前证据交换还没有形成一项法律制度 , 有的审判人员开庭前,就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判决的结果内心早已形成确信,特别是一些庭审直播、观摩庭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如何处理早已心中有数,开庭变成形式 。
3、公开审判程度不够,即在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 。审判公开既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 。有的审判人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学功底,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 。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只简单地说明依据某某法律多少多少条 。但对该条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注明 , 而当事人由于受到其文化水平的限制,查找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
4、审判公开的程序不规范 。审判公开,一是在庭审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不够,尤其对新闻媒体,常常限制采访人员采访和报道 。公开开庭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大多数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公众旁听开庭的制度还未形成 。而审判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社会 。二是审判人员在开庭的准备程序中 , 也很不规范 。有的案件应该公开审理却未公开,也有的审判人员对某些案件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 。有的开庭进行了公告,有的开庭未公告,只在卷宗中附有一张开庭公告 , 群众无从知晓开庭,当然也就无法旁听 。三是有的法院无专门的公告场所;有的法院开庭场所不规范,法官由于审判庭紧张或为图省事,在办公室内开庭 。群众无法旁听,公开开庭无法落实 。四是在宣判环节上,对当庭宣判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往往没有做到公开宣判 。五是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对自己的案件何时能够执结,心中没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执行程序如何公开没有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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