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对其申请 , 由主审法官审查 , 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申请的决定 。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
(三)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 ,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 , 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 应当记录在卷 。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 ,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
6、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
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
(四)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
(五)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
【告诉才处理案件与自诉案件有区别吗?】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综合上面所说的 , 诉讼的方式有很多种,对于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属于诉讼的一种,一般只有自己向法院起诉 , 并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这样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诉求,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处理方式都是完全不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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