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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诉才处理案件与自诉案件有区别吗?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 , 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 。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
二、自诉案件的追诉时效为多久?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三、自诉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 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 , 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 , 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 , 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 , 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 , 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1、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
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 , 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4、当事人(自诉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核实证据:
(1)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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