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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 。用人单位履行了保存工资凭证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内工资凭证所证明的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一事实 。而在此两年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而不是保存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 。
事实上,关于工资凭证在内的财务凭证,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至少3年最长25年的保管期限 。
【加班工资支持两年的规定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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