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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因此,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构成本罪 。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案的标准】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 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 , 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 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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