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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
【被告破产移送管辖 破产案件移送管辖】(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 , 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 , 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 , 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 , 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 , 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 , 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 ,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 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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