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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 , 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 , 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 。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
【怎么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做出司法界定】《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根据这一规定 , 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 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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