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孕妇监外执行可以吗?


刑事案件孕妇监外执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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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孕妇监外执行可以吗?
可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在交付执行前 , 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二、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
【刑事案件孕妇监外执行可以吗?】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 。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 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
3、罪犯在出监之前 , 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监外执行一般是针对于犯罪者患有疾病,或者是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可以实施的行为,一般在申请监外执行时一定要获得执法人员的同意,而且遵守监外执行的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不会再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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