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谁?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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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谁?
使用人是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而被告可能是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人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赔偿权利存在就应证明侵权责任三个方面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即损害后果);
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原告没有证明上述三个要件的存在,那么就只能得出他所主张的权利不存在的结论 。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 , 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 。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 。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二、产品质量问题、价格欺诈去哪投诉?
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拨打举报电话 , 反馈到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后,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处理,向法院起诉的话,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是谁?】法律上认定以下3种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向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作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 。但是,消费者如何与商店发生争议后 , 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不要拖得时间太长,因为 , 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丢失的情况 。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产品的使用者是原告,产品的销售者可以是被告,如果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商家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价格欺诈行为是由法院进行认定的 。当消费者发现价格欺诈行为时,可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 , 也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的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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