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倒卖军用物资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刑法对倒卖军用物资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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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对倒卖军用物资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1、倒卖军用物资罪既遂处罚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2、倒卖军用物资罪的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刑法对倒卖军用物资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第二十二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
二、倒卖军用物资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 。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
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 , 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 ,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 , 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 。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 , 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 。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 。非法 , 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 。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的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 。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 。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 , 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 。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 。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 。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 。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 。如果是将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应按本法各章有关条文对这类犯罪规定的加重情节论处,而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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