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 二 )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属下企业,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身故) 。化州县*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局20XX年申请设立*集体企业,经济实行*核算,自负盈亏 。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 。20XX年2月15*开始,化州县*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 , 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局承包费外 , 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局不负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局不负一切责任 。20XX年6月3*,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 。同*,化州市城镇建设*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 。20XX年12月29*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化州市国土局同月30*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XX)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 。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报建加建*人*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公盖 。李某郭从未担任*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 。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 。李某郭*妻子李亚娟在化州*将执行标*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 , 在原四层*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 。其违章*不受法律保护 。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 。李某郭20XX年用于*证明*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部门保存*该单位*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
根据20XX年1月1*起施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示已经达成共识,价格尚未商定 。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20XX年3月12*,*示是对一二审判决原文理解上*重大失误,如果整体执行“砖厂”即侵犯了我*财产所有权 。
(二)、根据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签订了“合伙经营机砖厂合同”约定,由甲方出实物(50%),乙方出流动资金(50%) 。(注明:该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期满“返还财产”*事项 。)因此,上述财产按约定从20XX年6月1*起已经成为了全体合伙人*共有财产 。甲方孟根乾等人“砖厂”只有50%*份额 。我也同样对上述实物拥有50%*份额 。因此 , 在合伙人已经退伙但是尚未进行清算*情况下,我认为*态愿意配合执行,没有拒绝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 。二是该*书中*“停产”、“停火”两项内容不是*案判决所确定*、我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
综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之前,三台*拟超越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范围,将我个人*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 。故请求你院依*,切实*我*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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