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司法解释对一物多卖的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司法解释对一物多卖的规定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司法解释对一物多卖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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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司法解释对一物多卖的规定是怎样的?
因一物多卖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物权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 , 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三、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
四、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事实上,不管是普通动产还是不动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对于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家来讲 , 买家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物多卖,物权所有权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没有取得物权的买家 , 是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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