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东莞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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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已经废止,遗产和继承相关规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东莞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 ,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 , 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 , 不叫继承 。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 不得继承 。
最后 , 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自然死亡后的个人合法的财产 , 如果是属于不合法的财产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依法查处 ,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进行遗嘱规划 , 那么顺位继承就应该停止,应该以遗嘱为主对遗产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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