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组成 发回重审合议庭


发回重审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组成 发回重审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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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合议制审判的组织形式 , 也是我国审判活动普通适用的基本形式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审判工作中出现主观片面断案、个人专断、徇私舞弊,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
(1)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法院的级别、案件的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同 , 合议庭的组成也有相应的不同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而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 , 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2)合议庭对案件评议的原则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应当坚持民主原则 。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 作出表决时应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 。其中的少数是指没有超过合议庭成员人数的半数 。评议笔录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审阅确定无误后签名,对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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