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 重婚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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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 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 , 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认定重婚 , 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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