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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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第1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AAA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XXX市XXXX经济开发区XXX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评审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人或负责人姓名:XXX
职务:XXX
商标*组织名称: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注:集乐商标**机构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示不服 , 现委托我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复审 。请求撤销*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事实与理由:
商标“集乐+ CHOCOLLECT+图形”*驳回理由是商标图形部分与潍坊市寒亭区寒亭天成风筝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3526162号飞鸢商标及图形近似,然事实上 , “集乐”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也不至引导相关公众误认 。依据商标法之相关规定,*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以下观点,供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时予以考虑 。
相关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可视*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商标,凡符合*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 。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商标,凡不符合*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 。
商标*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构图、着*、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颜*商标*颜*或者颜*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
一、“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由文字、英文和图形三部分构成,无论是从该商标*部分考虑亦或是出于整体考虑,该商标与引证商标都不构成近似,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
1、申请人申请商标*中文名为“集乐”,英文名为“CHOCOLLECT”这显然与被引证*商标“飞鸢”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不构成近似 。
2、对于申请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是否与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如下:
图一:被引证商标
图二:申请人商标
上述图片来自*商标网
*1*从图一与图二*比较可知,两图形在整体上并不近似,更不相同 。
*2*申请人商标图形*来源:该商标图形源于*古代小篆“乐”字 , 申请人通过长期*构思,终于精巧将该文字图形化 。(见下图:)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该图像*构图、整体外观还是该图形*含义上,并不与被引证商标相近似 。
综上所述,该商标*文字部分与被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不构成近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被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 。此外,申请人申请*“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在整体上不近似,更不相同 。因此,申请人所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应当依法予以* 。
二、被申请人申请该商标之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在申请人*宣传下该商标已经产生了一定*知名度,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申请将对该企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时间、精力被浪费,另一方面也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更加糟糕*是企业可能会因为该商标*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证据材料)
综合全文观点,*人认为申请人申请*“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不近似 , 因而该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 属于应当予以*注册*商标 。
据此,*人特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基*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商标评审委员会
附件: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商标驳回*书及引证商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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