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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终止中止 行政复议终止中止的情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 ,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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