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建筑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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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 。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最终总公司都必须“兜底”承担责任 。
1、《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 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2、《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二、实践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 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活动,一般都应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总公司确定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可具体交由分公司来实施 。在不违反招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应被随意认定为无效 。
第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了八种挂靠施工情形 , 其中虽不涉及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揽项目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应关注到以下的常见违法操作类型,属于变相挂靠 。
【建筑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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