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的定罪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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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 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背忠实义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构成本罪 。若上市公司为谋求高利润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而自愿甘冒高风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务处理范围 , 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却违法 。
第二、本罪属于结果犯 , 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 。
第三、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应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 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 ,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 ,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 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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