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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产生债务纠纷股东有没责任?】一、公司制产生债务纠纷股东有没责任?
1、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 , 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来承担 。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
2、特殊情况下 , 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二、那么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的行为 。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 。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 , 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 , 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 。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 , 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
公司的债务应当是公司来承担 , 也就是由公司利用其个人的资产来偿还,一般情况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也并不是绝对的,按照《公司法》中规定,比如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额 , 对于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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