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 ,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最高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解释包括哪些内容】(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推荐阅读
- 刑法中虚假诉讼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 女性应该怎么练出胸肌,女性应该怎么练出胸肌大小
- 借此的此指的是什么 借此的此指的是什么意思
- 合同法举报电话 法律规定如何举报合同纠纷?
- 科学考察船和油轮的区别是什么
- 手机服务器代理查找失败是什么意思 手机怎么查代理服务器地址
- 新冠疫苗要空腹吗
- 银朱和朱砂有什么区别 朱砂和水银的区别
- 白砂糖的用途有哪些?白砂糖的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