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追诉期是从发现犯罪开始计算吗? 刑事犯罪追究期怎么计算?


刑事犯罪的追诉期是从发现犯罪开始计算吗? 刑事犯罪追究期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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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追诉期是从发现犯罪开始计算吗? 刑事犯罪追究期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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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 , 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 , 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
2、一般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 。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其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 。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
司法实践中,在计算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时需要先知道这是一般犯罪 , 还是连续性犯罪 。不同情况的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
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 。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
【刑事犯罪的追诉期是从发现犯罪开始计算吗? 刑事犯罪追究期怎么计算?】其中往往要根据每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追诉期限,而要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话,则追诉期限可以达到20年 。并且,在20年之后,如果认为还是有追诉必要的,在经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仍旧可以进行追诉 。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实都是有着一定的期限的限制的,就拿刑事诉讼来说,此时就是存在着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追诉期限并不是固定的 , 不同的犯罪罪名是有着不同的追诉期限的,所以在对犯罪行为人追诉的时候要及时的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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